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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跨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2023-03-06 18:41:46

一家企业颁发的证书,劳动者跳槽到别的企业后可能得不到认可;一些地方文件规定,外省获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能在本省范围内申请技能补贴……随着我国逐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此相关的一些现象逐渐凸显,引起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富士康科技集团技术经理杨飞飞的关注。为此,在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他提出建议,呼吁加快探索技能等级证书跨区域互通互认。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代表建议答复中透露,接下来将继续加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力度与修订力度,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着力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跨企业、跨区域互通互认,为技能人才流动和发展保驾护航。  

建议:推动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衔接  答复:加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修订力度  人才评价既是技能人才培养的“风向标”,也是技能人才配置的“定位器”。2020年11月,人社部印发的《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向用人主体赋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在杨飞飞看来,此举有利于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使评价与培养、使用与激励相结合,进一步健全了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拓宽了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但他同时注意到,社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因具有一定偏向性,导致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流动性受到制约,有时会出现技能等级证书跨企业、跨地区不互通、不互认的现象,影响技术人才的跨企业、跨区域流动。  

为此,他建议,推动职业标准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更加有效地衔接,让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标准既发端于产业、反映岗位需求,又能跨区域互认互通,促进技能人才的流动和发展。  

对此,人社部答复回应,目前在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均以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评价基础,因此从上述两类机构获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具有同等效力。  

人社部透露,下一步将加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修订力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跨企业、跨区域互通互认,为技能人才流动和发展保驾护航。  建议:推动多方共同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  

答复: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评价规范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同时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杨飞飞了解到,企业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运用评价方法、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有助破解部分员工有技能但没有资质证的瓶颈,提高员工学习技能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但他也发现,依托企业进行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容会更多地和企业现实生产情况相结合,比如评定的标准、所使用的设备等,具有一定的偏向性。  “

应推动行业、企业、院校等主体共同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工作,在认证方式、职业分类、考试内容等方面达成共识。”杨飞飞说。  

对此,人社部答复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具备开放性,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院校均可申请。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开发力度,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将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审定后,将作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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