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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4-07 11:02:57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7月2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苏房金规〔2020〕1号),现做如下解读:

一、调整工作

1.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基数范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基数Z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Z高限额的按Z高限额计算,不到Z高限额的按实计算。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Z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Z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Z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Z低月工资标准。

3.调整时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到2020年10月30日结束,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Z迟不晚于12月31日前完成。

4.缴存比例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

二、调整办理

(一)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各地缴存基数需核准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一律到当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二)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19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3.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20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4.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


三、本次年度调整的特点

——突出控高保低  通过系统控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其中,职工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Z高限额,下限不得低于当地社保Z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Z低缴费基数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进行调整,但Z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社局当年公布的Z低月工资标准。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从今年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区间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注重疫情对企业的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的调整业务办理期限放宽到4个月内完成,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延长至年底前完成。新的工资基数将从7月开始执行,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少缴的,应在办理年度调整时一并补缴。

——维护低收入职工权益  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仍未调整的,其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Z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Z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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